福建省海上抢险 将有救助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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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4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我省将建立统一的海上抢险救助机制,以应对突发的渔业海难事故。记者从省海洋渔业局了解到,《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通过省人大审议,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渔港有优惠
据了解,新《条例》为民间资本投资渔港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相关优惠条款。 《条例》明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加快渔港建设”;二是明确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及赋予“投资人对渔港港界内因建设新增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可依法“用于开发经营”等优惠措施。 建立海难抢险救助机制 据省海洋渔业局张国胜介绍,我省海洋国土面积达13.6万平方公里,但全省渔港监督人员仅212人,救助人员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调度、指挥运转机制,发生渔业海难事故时,单靠渔港监督机构力量,难以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等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条例》还规定“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报告后,对涉及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 N见习记者曾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