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致死 派出所长要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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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1:1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公安部昨天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它将规范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候问室 《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留置室(现称候问室)。也明确规定了,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内设置候问室。 造成非正常死亡主要负责人要撤职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盘问孕妇4小时完毕 《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使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到他的住地。 被盘问人家属无生活能力要照顾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中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公安机关将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 N央视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