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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行规定:盘问未成年人不超过4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6:18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昨天,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日前发布并将在10月1日起实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法制局负责人指出,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称“留置”。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等等,对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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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众反映强烈。制定《继续盘问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密继续盘问的工作程序,健全继续盘问的工作制度,规范“留置室”(现称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即将实行的《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体现了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宗旨和精神。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其中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规定中还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中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公安机关将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

  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同时,对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公安民警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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