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陈化粮事件”两名责任人受党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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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9:22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长沙8月4日电(陈净植)中共湖南省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对“衡山县陈化粮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衡山县粮食局局长潘满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王光文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4月22日和6月11日,衡山县政府两次对1071吨被检验有质量问题的库存粮食进行了公开拍卖。据衡阳市质监部门反映,在1071吨粮食拍卖之前,衡山县质监部门已经将其属陈化粮的鉴定报告送到衡山县粮食局。但衡山县主管粮食的副县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质监部门送给粮食部门的鉴定报告并没有送到粮食局主要领导手中,而是送给了粮食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手中,一直没有交给粮食局主管领导,作为县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领导一点也不知道这个鉴定报告。由此致使其中475.4吨问题粮食进入了市场。 此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国家及湖南省粮食部门领导的高度关注,湖南省粮食局当即派出调查组前往衡山县调查。与此同时,衡阳市委、市政府一方面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追回已出库的粮食,另一方面也组成一个联合调查组进驻衡山进行调查。 经查,潘满生身为衡山县粮食局局长兼该县陈粮销售领导小组成员,明知对拟拍卖粮食进行了抽样检验,但不主动询问和掌握检验结果,没有把好粮食销售的质量关,致使其中事先被检验有质量问题的千余吨粮食被拍卖,给该地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行为。王光文身为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今年3月被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任衡山县陈粮销售领导小组成员。在衡山县政府两次对库存粮食进行公开拍卖时,明知拟拍卖粮食被检验有质量问题,虽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县粮食部门,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拍卖,其行为也已构成失职行为。 鉴于以上调查,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给予潘满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光文党内警告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