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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立完善劳模医疗待遇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日前,青岛市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意见》,该《意见》使青岛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意见》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意见》在重申了全国劳模和山东省劳模继续享受的医疗待遇外,还专门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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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市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该《意见》确定,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5%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享受财政拨款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劳模,其经费由财政拨付。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计入,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专项用于市劳模医疗补助。凡按规定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单位的市劳模,可在住院、门诊大病等由社会统筹金支付的范围内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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