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10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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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10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会同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
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