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受贿二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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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46 上海青年报 | |||||||||
单独收受他人钱款177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500万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宣判后,刘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方仁简历 1936年1月生,陕西省武功人。1962年毕业于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专科班),大专学历。195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西安603厂工人、材料员、计划调度员等。1983年,刘方仁担任九江市委副书记,其后仕途一路通达,开始真正迈入地方大员的行列。在任九江市委副书记不久,他随即扶正担任市委书记。两年后,调任江西省委副书记。此后的8年,刘方仁一直担任江西省主要领导职务。1993年6月,刘正式调任贵州省委书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