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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急盼救命基金早掀盖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0:37 海峡都市报
  因“社会救助基金”滞后,车祸后“有钱没钱先救人”遭遇尴尬(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有钱没钱先救人”,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后的保障。

  然而,新法实施80多天后,记者昨日从我省交警、卫生、财政等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还未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也尚未明确。

  新交法中有“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来出”的人性化提法,可一旦碰上肇事者逃逸或者“逃单”,车祸急救医疗费该由谁来买单?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尽快运作?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作为法律实施的配套措施,社会急盼它早日掀起盖头来。

  伤者发愁医疗赔偿拖到何时?

  7月20日,福州人老林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至今还躺在医院。医生诊断:左膝盖粉碎性骨折。

  老林了解到,一个手术至少得15000元,整个治疗至少得花4万元。因家里没钱,肇事者也一直拖付医疗赔偿费,老林和他家人至今一筹莫展。

  7月27日,55岁的郭依伯被一辆摩托车撞飞,被送到省立医院后,医生诊断:脑盖骨碎裂。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家里没钱治,回家第三天就死了。

  省二人民医院,28岁的小陈,自7月14日凌晨被一辆大卡车撞后,造成脑内血肿合并硬膜下血肿,至今昏迷不醒,肇事司机扔下5000元后就“销声匿迹”了,小陈家人东借西借支付了15000元医疗费后,也一筹莫展。现在,他每天的治疗费只能由医院先垫付,医院还给他请了2名护工。

  “如果不治疗,他随时都有可能死亡。”省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李会忠说,从今年5月以来,他们医院接诊的因交通事故被送到医院来的病号就不下5个。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自5月1日新交法实施后,许多在车祸中受伤的人都陷入了类似老林、郭依伯这样的困境。

  医院无奈

  “逃单”让我们吃不消

  记者从福州市协和、省立等大医院了解到,新交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伤者给医院带来的“逃单”、拖欠医疗费现象越来越严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事故双方都在场,但谁也不愿垫付医疗费,伤者认为应当由肇事者垫付,但肇事者不是没钱就是给的都是杯水车薪;二是肇事者逃逸,而伤者本来就没钱,最后,往往医院只能先垫钱。致使医院在经济上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据了解,协和医院一年在这方面至少要损失一二百万元。

  医院方面表示,新交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往往也给一些缺少责任感的肇事者钻了空子,等医院“必须及时抢救”后,他们往往以各种理由“逃单”。

  交警尴尬

  已不得指定预付

  新交法实施后,许多交通事故的受伤者都以为可以和过去一样,由肇事司机先行预付抢救治疗费,司机如果不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将肇事司机的车扣下,强制指定肇事司机预付。

  对此,鼓楼交巡警大队事故股副股长吕礼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然而,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则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样一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来可以指定预付的职责就自然消失,也不能以当事人未预付医疗费,而对其车辆进行强制扣留。

  吕礼俤说,新交法中所提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我省还没面世,在处理这类事故时,交警部门也十分头疼。

  保险公司称

  只能按“老办法”理赔

  谈及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这笔救命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交法,财产保险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车辆必须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目前的情况是,这一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保险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原来商业险的运作方式进行理赔,也就是说,目前,保险公司只有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后,才能对有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发生的伤、亡事故,在可确定所属承保公司及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及时向被保险人预付部分赔款,通常是实际损失的50%。

  在上述这样情况下,保险公司预付的钱是直接给被保险人,而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医院。

  同时,这位负责人也强调,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则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然而,由于目前这个“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没成立,所以目前新交法在这点上也就成了“真空地带”。

  各界声音

  呼吁尽快成立“基金”

  福州市鼓楼交巡警大队事故股副股长吕礼俤:要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受害者没钱救命这个难题,就要尽快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也希望其他职能部门早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我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早日正常运作。

  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黄秋林律师:现在交警已不得强制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救助基金”却严重滞后,如果肇事者不肯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又没钱,特别是对一些外地来我省打工的人来说,就很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所以,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应急办法,让这笔“救命钱”能尽快落实。

  福州市人大代表池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直滞后,一方面,一旦一些贫困的受伤人员因为肇事者“逃单”或者逃逸,就不能及时治疗;另一方面,拖欠、逃逸的医疗救治费也给医院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我省应当尽快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应急办法,尽快协调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预付问题。

  据悉,目前,广东省的过渡性的办法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通知医院抢救的同时,也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抢救费用;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肇事或肇事逃逸的,交警在确认伤者为交通事故人员后书面通知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基金未成立前,协调医院采取先记账,待基金成立后由医院依据有关规定与基金一并结算。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已经基本完成。该条例按国际通行的救助基金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按规定从强制保险保险费中提取;二、对因未办理强制保险所处的罚款;三、代为追偿所得;四、对依条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的罚没收入;五、社会捐赠;六、基金孳息;七、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N本报记者 钟丹丹/林丹/肖春道/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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