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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有侵犯隐私嫌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05 法制日报

  “来电显示”有侵犯隐私嫌疑专家建议:用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私人信息

  本报记者 孟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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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告电信:“来电显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我家的电话号码是我的隐私,‘来电显示’把它泄露给别人,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7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坚持这一主张的王卫宁律师与持相反意见的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争得不可开交。

  据了解,“来电显示”是中国电信的一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这项业务后,别人打来电话时,电话号码就会显示出来。

  王卫宁不能接受———“电信公司不经我同意就把我的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我的隐私怎么成了他们之间的交易?”

  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如果他不想让别人显示自己的号码,可以申请“阻叫号码识别限制”业务,不过这一功能与“来电显示”一样,每月收5块钱。

  “一样东西难道他正着卖反着卖都有理?”王卫宁想不通。

  电信公司回应:电话号码不是隐私,“侵权”根本不存在

  8月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被告昆明电信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志杰。

  他认为,王卫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电话号码根本不是个人隐私,仅是一个数字代码,不属于使用者。主叫方的号码显示给别人,不会对他的任何权利造成损害。”

  “退一万步说,假定电话号码是隐私,‘来电显示’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间接的,也就是说,损害必须造成后果才追究责任。”

  “况且,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要体现公共利益为先、加快信息沟通的时代要求,任何个人利益都要让步。”

  各方议论

  吕福印(出租车司机):又一个“霸王条款”

  王卫宁律师给广大用户提了个醒,我家经常接到推销商品的电话,没准就在我不注意的时候给别人“来电显示”了。不经我同意让别人知道我的电话,我看这是一个“霸王条款”。

  王涓(律师):电信公司没有尽到义务

  电信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会出现对其不利的结果以及可选择的防范措施,可昆明电信公司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构成侵权。

  彭伟汶(法学硕士):来电不显示会侵犯接听者的知情权

  通过“来电显示”的帮助来判断是否接听电话,接听者的这种知情权也不容忽视。保护了一部分人的隐私,岂不是要侵害另一部分人的知情权?

  周子坤(公司职员):不愿暴露自家电话可用其他方法避免

  打电话是主叫者的主动行为,既然主叫者知道了人家的电话号码和人家交流,也就应该让对方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这才平等。如果不想暴露自己的电话号码,主叫者完全可以到公用电话亭打电话,但绝不能因此谴责电信部门或电话生产商开发了这种功能。

  专家解惑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我个人认为,隐私权的保护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没有太大分歧。隐私包含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后来把生活安宁也算在隐私权保护范围内。

  私人电话号码是隐私问题,我不愿意让别人看到,你要是泄露出去,那就对我构成侵害。

  观点对撞

  如何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对抗?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与他人的知情权应该很好地协调。法律保护隐私权利,但这种保护是有边界的。

  假如一个人在暗处给别人打骚扰电话,又不想让人知道他是谁,电信部门用技术手段给对方提供一个保护,就说是侵犯了你的隐私权?这不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也妨害了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妨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杨立新则认为,这种知情权对抗不了隐私权。知情权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得行使权,本案中的知情权不存在。接不接电话是你的权利,告不告诉你号码是我的权利。这时的知情权对抗不了隐私权。

  怎么才能对抗呢?比如:母亲生了孩子,把他送给别人,孩子后来找来了,说你是我母亲,这时他有知情权,母亲说这是我的隐私,我不告诉你,这不行。这种情况下知情权才能对抗隐私权。

  如何看待电信公司来电显示与屏蔽业务?

  刘俊海:这种做法尊重了双方权利,尊重了双方的自由选择权。有可能两边都交钱了,谁也看不到电话号码了,但这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屏蔽业务应该与来电显示同步进行。

  杨立新:有强制交易的色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比如:我给你发个短信,说有个什么服务,如果不回信,就认为你同意跟我交易了,开始收费。这就属于强制交易,不过本案这种色彩还不太明显。

  如果当地开通了屏蔽业务,原告的主张可能不太行;如果当地没有开展这项业务,这就有些问题,电信公司可能要负侵权责任。

  解决之道

  刘俊海:“最笨”的办法是举行听证会

  我不否认,“来电显示”过程中可能限制了一部分不愿意自己电话号码被显示的消费者的隐私权,但是更多的人可以从中获益,怎么办呢?我认为“最笨”的办法是举行听证会。

  愿意显示来电的消费者代表、不愿意显示来电的消费者代表、加上电信运营商代表和专家代表,在法院的主持下,决定面对三方利益冲突时如何寻求一个多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杨立新:个人数据保护法能解决问题

  国外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完全规定的是私人信息的问题,像电话号码这样与个人隐私有关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规定得非常详尽。我们要是也有这么个法,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记者从电信部门了解到,被叫方可显示主叫方电话号码被称为“来电显示”,与之相对应,主叫方不让被叫方看到自己的电话号码被称为“阻叫号码识别限制”,习惯上叫做“屏蔽”。

  记者随机选择了几个大城市,调查了一下当地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及屏蔽业务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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