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罢工有悖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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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05 法制日报 | |||||||||
银川出租车恢复运营,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就事论法———司机罢工有悖宪法 本报银川8月4日电(记者周崇华通讯员杨洲)8月2日晚,《银川市人民政府通告》经媒体公布后,银川市出租车已于8月3日早晨开始逐渐恢复了正常运营(本报8月4日《银川出租车停运风波》三版报道)。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任高民就此事件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
8月2日晚,银川市政府通过当地媒体发布《通告》:《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不再执行。继续执行原有的出租车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和银川市共同组成的出租车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出租车运营新的管理办法;在本《通告》发布后,广大出租车公司、业主和出租车司机,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立即投入运营,恢复正常的运营秩序。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运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煽动、滋事、闹事和威胁、欺骗出租车司机停运的人员,广大市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对全市出租车公司和非法交易出租车经营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对出租车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此《通告》经媒体刊播后,从8月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出租车逐渐恢复运营,当天中午,已有近一半出租车投入了正常运营。 8月4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任高民就银川市出租车停运事件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他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涉及公众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限资源经营权应该有偿使用,使用期限的长短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定。银川市出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应该说是比较宽松的,按照此办法,绝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实际上可以拥有十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任高民指出,按照1999年实施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或变更注册项目的,应提前15日报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停业、歇业或变更手续。1999年国务院也作出有关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属违法行为。而近年来,银川市出租车私下交易十分严重,有的出租车经营权竟被人为抬高至十多万元,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律。由于宣传不到位,这部分私下交易者在短时间内很难收回成本。 任高民认为,此次出租车停运影响了部分市民的出行,致使外地客人大量滞留车站、机场,使部分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部分出租车司机在极个别人的煽动下,围堵道路、妨碍交通、打砸车辆。现行《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没有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特许取得的涉及公共事业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为公众服务的法定义务。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前提。银川市出租车司机的一些做法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悖。 任高民坚持认为,政府要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的有关出租车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作为公民,应采用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采用非法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放弃法定义务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