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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跨区域水污染应加强协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13 中国环境报

  尽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处理问题,《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从实践来看,水域相邻行政区分散治理、难以做到协调统一,责任难以认定,相互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很多跨界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笔者对有效控制和解决跨区域水污染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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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由国家成立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归属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为便于实施的有效性和方便性,组成机构的成员大部分可从流域所跨两省(市)中就近就地任派或选聘。

  二是完善两行政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把跨省(市)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成功做法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加大对跨行政区域水体功能研究的力度,统一规划,引导流域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杜绝水污染源,实现跨行政区流域的水质改善。应充分发挥两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现有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对跨行政区流域水体功能的研究,为跨行政区流域水环境的国家专门行政机构统一规划流域水资源、治理流域水污染提供思路和依据。

  四是在建设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治理工程中,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更多更好地运用社会资金乃至国外资金,更多更灵活地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从多角度增加水环境保护投入,保证跨行政区流域的治理成效。

  五是在跨区域交界处建立水质自动监测哨,当上游污水向下游排放并有可能污染下游时,提供水质水量报告,通过预报系统计算出未来几天或更长时间内的水质状况,并由图像显示出不同水域的污染程度,以便有关部门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六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监督机制。河流交界两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技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双方派出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双方排污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和对口互查,对突发性事件和苗头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现场处理,协商解决。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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