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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义务教育应纳入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16 东南快报

  本报讯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将于今日上午举行。昨日,记者就读者关注的问题采访了福州市消委会及法律界有关人士。观点一医疗服务应纳入消法

  “把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很有必要。”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陈璋说,从生活消费的内涵进行分析,生活消费不仅仅指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消费,只要是人们为了自身生存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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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消费均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由于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是保护自身健康和维护生命的需要,因此理应属于生活消费的内容。建议突破法规障碍,把医疗服务纳入《实施办法》之中。观点二义务教育应纳入消法

  自本报报道《实施办法》有关报道之后,很多读者认为,既然把有偿教育培训纳入到消法之中,义务教育也理应纳入其中。否则必将造成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间的不平等现象。

  对此,福州市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晚春认为,义务教育是一种普通的教育服务行为,学费支出是由青少年群体的父母作为纳税人支付的,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免费教育。他认为,义务教育中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教育质量和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义务教育理应纳入消法。观点三经营者担第三人责任

  《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詹晚春认为,该规定操作性不强,因为在现实消费中,第三人侵权时,很难界定经营者的过错程度。“建议发生第三人侵权时,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之后,经营者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他说,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权益。观点四细化丢车退换货规定

  “近来,因饮食、娱乐场所以免费看车为理由而拒绝消费者丢车赔偿要求的投诉屡屡发生。”陈璋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往往难以协调处理。

  陈璋还说,目前“三包”规定中只有有关折旧率的规定,但在现实消费中,换货或退货的折旧额是按原发票面额还是现行价计算的争论屡见不鲜。

  她建议《实施办法》在以上两方面给予细化,增强这部法规的可操作性。(来源: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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