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机制不建 罢运事件难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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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16 东南快报 | |||||||||
截至8月4日,发生在银川市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已基本平息,但是,这起事件留给社会的思考却不应该就此结束,如果不从社会的平衡机制建设着手进行必要的反思,类似的事件就有可能再度发生。(本报今日A22版) 市场经济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的明显不同,就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成员之间开始不断地分化成不同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各利益共同体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
首先是缓冲机制的缺失。在银川的出租车事件中,我们看到,政府在推行车改新政的时候,显然缺乏和的哥们进行沟通,结果,新政策一公布就遭到了普遍抵制。就司机方面而言,在抵制有关新规定的时候,又缺乏必要的冷静和克制,直接与政府发生冲突,最终导致事件的大面积恶化。但是,如果有了缓冲机制,就可以避免问题激化。政府的新政策在正式出台前,可以利用这个缓冲机制进行探路,对反应敏感的问题及时纠正。即便政策出台后,依然遭到批评,反对者也可以先通过缓冲机制将各种意见反映上去,促使政府尽快修改,不至于使事态发展到最终走上街头,演变为有规模的冲突。 其次要建立缓冲机制,除了明确有关制度外,还必须有一个能承受缓冲力的第三方机构。这个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劳资问题上可以是工会,在解决各利益群体和政府、百姓之间的矛盾方面可以是行业协会。只是,有些事件可能比较复杂,交织着多种因素,所以,工会和各种行业协会也可以同时发挥作用。当然,把工会和行协作为承受缓冲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那么,就要求这样的非官方组织必须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能够承受住压力也可以化解矛盾。“二政府”型的工会或行协是无法担当重任的。 设立必要的制度和机构还不够,还必须有第三个必备要件:这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什么是合法反对,什么是非法反对。虽然,我们国家与国外不同,没有专门的关于“合法反对原则”的法律说明,但是,举报、上访、提起诉讼或仲裁都是被法律承认并受到保护的合法反对方式。只是,仅有这几条还不够,上访和举报往往达不到实际效果,诉讼或仲裁又限于程序而增加了反对成本,所以,“合法反对原则”的范围必须扩大,使反对者可以通过规范的途径、采取理智的方式、使用多种手段使自己的反对意见与抗议能形成一定的压力,而又不会妨碍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社会平衡机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银川罢运事件再次提醒人们不应对此漠然置之。(来源:甘肃 康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