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下好处费 跌入水心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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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17 温州都市报 | |||||||||
贤群 璐珐 本报讯原本新房子的铝合金门窗安装费用是由一家公司承担的,但听到风声后,最终是自掏腰包,虽未得到好处,但法院认为已构成受贿。日前,原温州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吴绍镇因收受财物3.7万多元,被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对非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间,吴绍镇利用担任温州市河道管理处处长的便利,在负责市区水心河治理工程期间,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以及结算方面给予该工程承包人刘某、程某支持。刘某、程某因此将1.5万元送到吴家中。 另外,吴绍镇在负责对温州市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乌岩河盖板工程进行审批时,“正达”与一家门窗公司约定,由“正达”承担吴家新房安装铝合金门窗的费用,共计1.21万元。在1997年下半年,乌岩河盖板工程重新设计,需要该管理处再次审批,吴予以同意。为此,该公司负责人将1万元送给吴以表谢意。 吴绍镇在法庭上辩称,水心河治理工程是水利局的工程,他对工程并无决定权,收取刘等人送的1.5万元,是为其到老挝考察水电工程的费用,应属劳动所得。而“正达”负责人送的1万元,应是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因为他曾对该公司的图纸设计提出意见。同时他认为,铝合金门窗安装费用是他家人支付的,不构成受贿。 法院认为,经庭审质证,老挝考察费之说是吴绍镇和刘某、程某串通翻证所致。而铝合金门窗费用虽然后来是其家属支付,但是吴绍镇在明知门窗款由“正达”为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还接受门窗安装,即构成受贿既遂。并且是吴被有关部门收押审查后,为掩盖事实,带信要其家属结算门窗费用。吴绍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贤群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