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 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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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2:36 中国文化市场网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贯彻落实2004年7月16日召开的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2004年7月19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通字〔2004〕55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现就文化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当前,境内互联网上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反应十分强烈。中央决定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十分及时,十分重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清互联网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内容的危害性,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方案》要求,针对当前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发展蔓延的势头,创造性地开展“网络文明工程”建设,净化和繁荣网络文化市场。 二、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一次互联网文化单位的集中清理行动。 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要定期对网民粘贴的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信息进行及时清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逐一清理,凡违反《规定》第十七条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和链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严处罚,直至报请文化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并督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切断关闭。加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初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工作,要对照申办单位提供的业务发展报告和网址进行检查,凡发现网站提供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和链接的一律不予初审或备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文化部将对已经审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对提供违法信息内容和链接服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网站也要在互联网上公布,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凡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三、强化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监管,严格实行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制度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信息内容的管理,建立互联网文化信息巡查制度,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各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和比赛活动(含各类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加比赛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必须经过文化部内容审查。 严格实行并逐步完善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程序、制度和要求,对含有色情淫秽以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有害信息的国外互联网文化产品不予进口。对未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要求,2004年9月1日前未提交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产品及其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并采用技术手段禁止其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运营。同时,按照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提请信息产业部从源头上加以封堵。 四、继续加强网吧专项整治工作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此次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方案》及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推进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要完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根据文化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联网的网吧技术监管体系,封堵、过滤网上淫秽色情等信息,让违法信息在网吧无处藏身。 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专题:打击淫秽色情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