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 终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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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5:04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高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受贿案维持一审判决 本报讯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677万元一审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后,刘方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查明其犯受贿罪的具体事实是:刘方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贵州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一企业主贷款开发房地产,事后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另外还因帮人承揽装修工程受贿7万元人民币和1.99万美元。还在帮助贵州某公司收购贵阳市某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后,伙同其儿媳易某从中收受该公司好处费500万元。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