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经销商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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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7:51 潇湘晨报 |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和太和县人民法院5日对两起销售劣质奶粉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新道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学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劣质奶粉害死女婴
被告人李新道系临泉县个体工商户。2003年9月起,临泉县村民吴某一家从被告人李新道经营的门市部累计购买“圣童”牌奶粉约40袋,用于喂养其同年8月出生的孙女。该幼儿食用上述奶粉后,因重度营养不良致各脏器均受损害,住院治疗后于2003年12月死亡。 经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圣童”牌奶粉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新道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销售,且造成被害人食用后导致重度营养不良合并呼吸衰竭而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新道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00元,对其犯罪产生的结果表示悔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新道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 明知奶粉不合格仍继续卖 被告人朱学军系太和县个体工商户。2003年10月,被告人朱学军经营的门市部购进“小牧人”牌系列奶粉50件,分销到太和县部分超市和乡镇商店。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发现该品种二段奶粉质量不合格,并于2004年1月3日告知朱学军,但朱学军仍然继续销售该批奶粉。 太和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劣质奶粉应认为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告人朱学军明知所经销的婴、幼儿奶粉不符合卫生标准,仍然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学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