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竞业禁止”案下周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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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8:59 天津日报 | |||||||||
公司认为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员工反诉霸王条款要求公司道歉胡然胡志意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胡志意)很多单位为避免因员工跳槽使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失,而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简称“竞业禁止”条款)。但是,由于该条款通常是用人单位单方制订,一些员工认为其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双方为此纠纷不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于本月10日审理本市首起“竞业禁止”案件,此案
公司: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光大人寿保险公司在申诉状中表示,王某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即王某)若因所在职位/岗位的关系被甲方列入竞业禁止/限制范围的,必须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此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而王某在进入公司后,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公司重要经营信息与数据,为保护双方权益,公司自2003年4月起每月支付王某竞业禁止津贴400元,随后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署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即王某)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半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公司就职。如果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过去三年服务年限之内竞业限制津贴累计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近日,公司了解到王某已在本公司竞争同行“恒安标准人寿有限公司”IT任职,故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员工:反诉公司霸王条款 王某在答辩时要求驳回光大公司的仲裁请求,并反戈一击,提出申诉的5条仲裁请求。据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王某是因光大公司漠视员工权利等原因,才辞职到现单位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竞业限制必须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王某并不掌握光大公司的商业秘密,她所从事的是计算机技术,是通用技术,她的离职不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 此外,王某的律师认为该“竞业协议”是员工处于劣势的状态下签订,损害员工利益,请求仲裁委对相应条款裁定撤销或变更。王某提出,光大公司要求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都需遵守该“竞业协议”,该条款违背了劳动法,应当撤销。律师同时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该协议的劳动者承诺共1320个字,而用人单位的承诺仅160个字,相差悬殊;在违约责任中,承担违约责任的三条都是针对劳动者的,而对用人单位却没有一条违约责任。此外,该律师还针对该协议提出了诸多置疑。王某还表示,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清楚写明自己的联系方法,但光大公司却把有意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信函专门寄给现任职的恒安标准领导层,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