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限制有望放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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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00 天津日报 | |||||||||
公司法修改草案允许回购股份总额的5%奖励员工 本报北京专电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拟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
消息灵通人士告诉记者,这一修改是对股份回购限制的放松,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从而解决股票期权等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是禁止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如今,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业内人士分析,公司法一旦允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投资者都是有利的。除了作为执行认股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外,如果回购的是非流通股,则相对增加在外流通股份比例,有助于解决股权分置,优化股权结构;如果是在股价下跌时回购流通股,则有利于稳定股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