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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居民患重病可申请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23 千华网-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郑薏)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04年7月22日起,我市城市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凡是我市各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有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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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城市(城镇)居民,都可申请医疗救助。

  到哪里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

  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需要提供《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但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金额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人户两分怎么办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其它

  特困居民在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凭《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如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孕妇,在妇幼保健机构做产前检查免收费用。但因工伤、交通、酗酒和赌博等引起的突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据悉,海、台、岫也将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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