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劫台商五歹徒被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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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2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8月5日讯(记者 纪燕玲)今天下午,海口中院对入室抢劫台商案进行一审宣判:5名案犯1人被处死刑,1人被处死缓,3人被处无期徒刑,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2004年初,李冠宏与龚新红密谋到台商蔡丰岚家中抢劫。2月13日上午7时许,龚新红、唐旬、李宗才、姜水长携带手枪2支、子弹5发、匕首2把以及手套、帽子、胶带等作案工
8时许,保姆周小林送早餐到9楼,准备进入房中。李冠宏认准后,龚新红、唐旬、李宗才、姜水长持手枪、匕首等凶器冲上去,挟持周小林,夺过钥匙开门进入房中,对正在房中的蔡丰岚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捆绑其手脚,周小林则被关入卫生间。 随后,4人在屋内四处搜寻财物,共抢得劳力士牌手表1块、卡提亚牌和欧米茄牌手表各2块、金项链1条、戒指2枚、仿古茶壶2只、古钱币7枚、摩托罗拉牌手机和诺基亚牌手机各1部、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7432元。劫后,5被告人逃往海口某大酒店分赃。 据调查,抢劫时使用的2支手枪及5发子弹均系龚新红从2003年底、2004年初开始非法持有,经鉴定,均具有杀伤力。 海口中院认为,龚新红、李冠宏、唐旬、李宗才、姜水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殴打、捆绑手段,结伙持枪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龚新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龚新红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冠宏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唐旬犯、李宗才、姜水长无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