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奶粉判罚千元令人担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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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43 沈阳今报 | |||||||||
刘利军据央视报道,安徽阜阳第一批涉嫌销售伪劣奶粉案件昨天上午一审宣判。安徽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新道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朱学军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不敢对法院的判决指手画脚,既然法院做出此种判决,必定有一
劣质奶粉一案在全国形成的影响是巨大的,百余名婴儿受其毒害,十多名婴儿夭折。劣质奶粉是直接的夺命杀手,而这些销售假劣产品的经销商就是“帮凶”。由此,他们为销售劣质奶粉获罪几年,也是罪有应得。但是,罚款千元对于他们来讲更像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惩罚,从本质上讲,其惩戒价值接近于零。 在达到一定销售量的情况下,劣质奶粉经销商的经营获利肯定远不止千元,高额的利润空间正是经销商见利忘义的直接驱动力。致人死命的劣质奶粉事件对经销商的经济处罚尚且如此之轻,在某种意义上,难保不会起到对售假者的变相鼓励作用。这是极其可怕的。 笔者毫无割裂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的意思,尽管二者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但也绝对不应用刑事处罚来代替或弥补经济处罚,反之亦然。 当然,法院做出这种判决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在相关法律中均找不到直接适用于认定劣质奶粉责任的相关规定,仅仅“不符合卫生标准”而已,对于售假者的责任追究也只能停留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这一层面,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才能最终解决。 然而,如果允许这种售假只罚千元的状况存在,无疑又将给其他犯罪嫌疑人最终判决带来“有利”影响。因为,作为一起全国性事件,一地的判决结果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参照作用,而在这样的参照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就往往产生。而这又将构成对受害婴儿家长心灵上的二次伤害。 对待售假者,绝对不能如此轻判,我们必须营造出一种社会氛围,千方百计地加大售假者的获利风险。不这样,就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同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一罚没原则固定下来,以此来震慑造假售假者。 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探求依赖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法律空白的被发现无疑又将对法律完善与进步起到强大推动作用。受害婴儿用自己的性命指出的法律空白理应尽快被填充,而这种售假罚千元的判决也有必要重估其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