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政务公开应在减少机密条件下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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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18:47 南方周末 | |||||||||
作者:黎明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近日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提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市(地)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要全面推行;二是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要抓好规范和提高;三是学校、医院以及水、气、电、公
政务公开不遭遇强大阻力是不可想象的。一些缺乏制约的权力形成的巨大惯性,对任何威胁到既得利益、有利于己的惯例的“紧箍咒”,都会本能地用尽浑身解数消除之。在这种运作中,专业的、技术的以及其它冠冕堂皇的理由向来不难找到。 “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这首先需严格明确“国家机密”的界定、划分,防止“国家机密”的人为扩大化。《保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机密为下列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属于国家秘密。地方政府、事业、国企究竟有多少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哪些东西不可向公众、媒体开放,应由权威机构认定。 “机密”已被滥用,政务公开应在大量减少“机密”的条件下进行。有媒体报道某地违法强行拆迁,也曾被指责为“泄漏国家机密”;某地司法机关为回避记者采访,说法官公开考试的成绩、通过率都是国家机密;有些媒体印着密级字样的所谓“内参”,其中内容净些常识性的社情和议论,如此加密实为“拓展市场”的敛财策划;收破烂都会收到成捆的“密文”。由此可见,众多的“机密”,本是不必要的。要是推行政务公开而不同时制止借“机密”推脱,甚至再添加上许多“国家机密”,就意味着政务公开的失败。 为使政务公开能成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对以“保密”为借口阻挠政务公开的,对以“泄密”为由侵犯披露者、评论者人权的,对实际造成了隐瞒状态的不作为,必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没有追究制和惩治条款、惩治行动,没人会在乎什么“三令五申”。 让各种阻挠政务公开的“手腕”、“大腕”折于法律的“铁腕”。推行政务公开的成败取决于这样的决心和意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