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技术不违法 法院驳回厂家对市建委的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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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05:2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喻实习生罗强)因为市建委将防水隔热粉列为淘汰技术,生产防水隔热粉的璧山防水隔热材料厂一纸诉状递上法院:产品滞销,向市建委索赔40万元。昨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璧山防水隔热材料厂的起诉。 一纸通告
诉状称,今年2月10日,市建委作出“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将防水隔热粉认定为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使其产品滞销,亏损巨大。他们认为市建委无权作出此通告,请求法院撤销该技术通告,并索赔40万元。 昨日,市建委在法庭上应诉,表示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建设部109号令,市建委具有制订限制落后技术通告的行政职能。而且制订该通告时,建委曾两次向全市征求意见,还取得了论证专家组的一致通过。 市建委称,根据中国防水协会出具的函,防水隔热粉技术没有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质量难以控制,渗漏非常严重,渗漏比例达50%%。在北京、四川、江苏等地,也频频遭遇红灯。 驳回起诉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建委所作出“通告”系针对不确定对象所作出、并能反复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予驳回,审理费和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