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一看守所副所长私放在押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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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四川宣汉县检察院获悉,原宣汉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陈旭因私放在押人员,近日被宣汉县人民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作出有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999年10月10日晚7时许,羁押于看守所的贩毒犯罪嫌疑人张小(化名),向当时值班的副所长陈旭请假要求外出吃饭。陈旭念及张小在此之前外出能按时归所,并曾送其香烟一条等私情,擅自将张小放出看守所。
张小出所后,当晚在外吃火锅,后于次日凌晨死亡。陈旭获悉该情况后,和当时值班的另一民警统一了“张小不是出所死亡,是在所内得急病暴死”的口径,并私下给张小家属1万元安葬费,使其拒绝尸检,以逃避法律制裁。今年3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此案线索并立案侦查,于6月14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旭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擅自将在押人员放出看守所,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又能真诚坦白认罪,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