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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昨公布事实以正视听 胡某三年频频申诉上访实属“无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07:10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人禾) 上月12日,一男子在市中心某高楼上演“跳楼”闹剧,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本报7月13日对此作报道)。其所称的借贷纠纷及崇安法院执行不到位一说,究竟是怎么回事?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前天下午专门召开了由当事人胡夏良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信访听证会。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实,以正视听。

  事情得从1993年说起。位于天成巷14号的原天晨旅社承包人徐某某以筹措资金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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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向胡夏良夫妇及另一申请人郑某某借到人民币4万元和312650元。1998年2月和9月,崇安法院分别就两起借款案作出徐某某等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判决。因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胡夏良和另一债权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两案为同一被执行人,崇安法院将两案并案执行,但发出执行令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

  经查,原天晨旅社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向无锡市崇安开发公司购买的,当时房价为56万元,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据此,崇安法院查封了该房子,并依法对其进行评估。此后,崇安法院两次委托无锡华东拍卖行以40万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然而时值房市低迷,两次均流标。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崇安法院又于2000年6月组织竞卖,又无人应买。后崇安法院多次召集胡、郑就该房的处置进行协商,但屡商不成。直至同年11月13日,胡向法院表示,“我与郑协商好了,此房由我出资36万元,按照这个比例,郑得31万,我得5万元,这笔钱是我借来的,等我领取产权证后再卖出去”。27日,他再次向法院表示由他借钱买下房屋,并支付郑本金。郑对此也表示同意。2000年12月4日,该案承办人将胡交付到法院的钱转付给郑,同时向胡送达了以房抵债的民事裁定书、办理产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天成巷14号房屋的钥匙。胡确认后,当场签字并接收。至此,两案全部执行完毕,事情似乎圆满结束了。然而,8个月后,事情急转直下。

  2001年8月5日,胡突然到崇安法院反映,法院裁定天成巷14号房屋归其所有,但至今未将房屋交付;崇安开发公司恶意串通他人,致使其无法领取产权证。崇安法院十分重视,立即作专门调查。经查实,胡其实早在执行案结案前就背着法院与案外人卞某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卞先行付给胡32.3万,待法院裁定房屋给胡后,胡以40万元将该房屋转让给卞。胡委托卞办理产权证,并支付办理费用,产权证名字由卞指定。办理产权登记后,卞再支付胡7.7万元余款。年底前,卞如约付清了款项。考虑到胡的实际困难,次年3月,卞又付给胡8000元,并签下“不得再有任何纠葛”的补充协议书。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委托书、收条等证据证明了这些事实。依据查实的情况,崇安法院明确告知胡:本案以“以房抵债”的方式依法执行完毕,其所称的“恶意串通”也不符合事实。

  胡对此结论不予理睬,仍以原来的理由先后到市中院、市政府、省高院等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在此期间,他还采用“静坐”、“绝食”等方式,甚至发展到“闹市跳楼”等极端方式,想以此扩大影响。然而,他编造的种种借口终敌不过事实的说服力,三年申诉、上访的行为最终落得“无理缠讼”、“无理缠访”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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