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在企业报销费用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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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07:54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西安8月6日电 记者在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的陕西渭河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访时了解到,宝鸡市和眉县两级公安局一些经侦民警在侦办一起经济案件时,在这家公司报销费用36.6万元,其中竟包括办案人员购买手机、深海鱼油和游乐园门票等费用。 据渭河玻璃公司现任总经理冯学怀介绍,2001年春,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涉嫌侵占挪用公款,由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8名民警组成专案组进行侦破。办案期
渭河玻璃公司办公室主任范立谋拿出多达196页的有关票据告诉记者,自2001年6月至2003年1月,专案组在公司报销各项费用共计36.6万元。 据宝鸡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李爱生介绍,对于渭河玻璃公司反映个别民警在其公司报销费用一事,宝鸡市公安局党委非常重视,已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等人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作者:陈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