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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我答:要求建筑工人日工作十几小时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凌晨二三点钟起床,一直干到晚上10点多钟,一天干18至19个小时,只能休息5至6个小时。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否侵犯了我们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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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老宫

  老宫: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劳动之后,享有休息的权利。侵犯休息权,含两个基本内容:(1)违反法律的规定。(2)违反劳动者的自愿。

  《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每周不能超过36小时。

  但建筑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6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67条的规定:建筑等受季节和受自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要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你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与《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等规定相违背。经批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合法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对休息权的侵犯。但作为领导要充分考虑工人身体的承受能力,身体的健康状况,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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