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无主枯树”倾倒伤人—市政管理一个公众关心的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0: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

  一棵“无主枯树”倾倒砸伤他人,被害人通过三年的诉讼获得政府部门赔偿。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众对政府市政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气象预报、噪音污染、道路畅通、城市绿化、垃圾处理、疾病预报、房屋拆迁……等诸多方面,无
每月免费发450条短信 工作與生活如何大不同
周旋于几个男人间的她 七夕钻石男女靓丽比拼
不纳入公众的视线和媒体的监督。

  记得数年前,北京和平宾馆门前的枯树倾倒,将一住店旅客的奔驰车砸坏,是旅客自认倒霉还是枯树的所有者、监管者承担责任曾引起讨论。今天的案例说明,树木倾倒这类在十年前不可能纳入公众注意的事件,今天人们在寻求法律的评判,确实是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同时也为各级政府的市政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7月10日,北京一场持续近两个小时的大雨,导致交通大面积瘫痪,诸多车辆被淹、掉进坍塌的坑内,损失严重。在大多数人看来,大雨只是一场天灾,但未必不存在人祸的因素。据媒体报道,该结果是北京市的排水网络落后和疏于管理所致。如果此事属实,政府有关部门确应对公众的财产损失承担不作为、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棵“无主枯树”倾倒造成人身伤害并引起司法诉讼和责任赔偿的故事告诉我们,政府部门用好纳税人的钱,履行公务员应尽的法律职责,已成了公众监督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百姓的衣食住行不再是庶民的“鸡毛蒜皮”,它是政府的大事、国家的大事。编者

  枯树伤人

  本报2003年12月3日以《为贫弱者撑起法律保护伞》为题报道的江苏吴江市沈建英一案有了最后结果。2004年7月24日,笔者从江苏吴江市沈建英处了解到,日前,她终于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余款54690.98元。至此,4年前她被枯树砸伤瘫痪,通过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打赢官司,赔偿款23万多元已全部得到支付。

  2000年3月27日,江苏吴江市农民沈建英和丈夫钱建华开船到常州卖咸菜,在按常州市有关航道规定办好手续后,船停靠在常州青龙港。青龙港岸边有一排20多米高的白杨树,由于没人管理,好几棵大树枯死。

  3月27日下午13时,沈建英和丈夫钱建华在船头整理咸菜,忽然钱建华听到身后传来“咔嚓”声,猛回头看到路边一株枯死的白杨树正向他们的船倒下来。“不好!快闪开!”话音未落,一株直径50厘米、20多米高的枯树已经击中妻子沈建英的后背,只受了一点轻伤的钱建华急忙喊人将已昏迷的妻子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诊断沈建英脊椎完全损伤、4根肋骨骨折、高位截瘫。

  事发后,钱建华为了筹集医药费给妻子沈建英看病四处举债。一位懂点儿法律的朋友告诉他:“树砸伤人,树的‘主人’要负责任,你可以去找他们,或许会对你有帮助。”为了给妻子讨一个说法,钱建华一个多月内走遍了他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17个部门,但那些部门都说树不是他们单位的,对此没有半点责任。

  该市园林局的一位负责人对几次上门的钱建华表示,你来一百次都没用,因为无法举证该树系市园林部门所管辖,即使属于园林局未能及时维护树木造成伤人事故,园林局负有一定责任,但事故终究属于天灾,不会予以赔偿。

  钱建华来到收取他们管理费的航道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说:“你老婆被砸伤不是因航道管理安全上引发的事故,这树也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谁是被告

  2000年5月中旬,钱建华与妻子沈建英来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沈建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唐爱忠律师为沈建英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走访了诸多部门,最终仍无法确定谁是树木的所有人或管养人,它是棵地地道道的“无主树”,打官司的事再次陷入了僵局。

  查清树的“主人”,是打开本案的突破口。据各种档案资料表明,砸伤沈建英的白杨树和路边其他枯树是“文革”时期常州市运河指挥部栽种,后该指挥部解散,所植树木并未移交任何部门管理,树木长期无人管养,近几年大多枯死。经走访当地村民,一致反映许多年来从未有人管养过树木,也不知道树的所有人。至此,根据有关档案查阅情况,最终仍无法确定谁是树木的所有人或管养人,索赔案涉及的树木产权及管理者处于不明状态,客观上没有具体所有人和管理人。但枯树没有“主人”,说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上有疏忽,未能在较长时间内落实具体管理主体,并履行监督养护职能,对造成该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常州市园林局是这起枯树砸伤人事件的主要责任方。一、二审诉讼

  2000年12月,夫妇二人将常州市园林局和第二被告常州市交运集团诉至常州市天宁区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来该市做咸菜生意,按规定将编号为115-056号船停靠于该市青龙港内,被岸边枯树砸成重伤导致瘫痪,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青龙港作为上世纪70年代沪宁复线工程配套项目,该树在那时由政府种植,被告园林局作为该树的所有人及管理者,长期疏于管理,对枯树突然倒下压伤人负有过错责任;该港作为第二被告的管理区域,对树木也疏于管理,负有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医药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

  被告常州市园林局辩称: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园林局具体管理树木的范围不包括原告所述的树木,本案所争议的树木不由园林局管理,原告起诉园林局诉讼主体错误。

  被告交运集团公司辩称:事故地点不属于本公司的管辖范围,该地块上的附属物也不属于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无管理职责,原告的伤害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根据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园林局是全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所涉枯树具有宏观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应为落实林木管理主体和监督养护。但长期以来园林局疏于管理,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对枯死的树木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酿成枯树倒下致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对此园林局负有主要责任。该枯树不处于交运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企业只对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林木负有管理职责,因此交运集团公司对该枯树没有法定的管理职责,交运集团公司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建英将船长期停泊于枯树倒塌危险所及的河道内,对枯树倒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错,据此可以减轻园林局的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赔偿沈建英医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沈建英实际抚养人必要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30529.96元。

  一审判决后,园林局支付了沈建英5万余元,随后常州市园林局又提出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原审法院至今未能查明该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认定该树有明确的管理主体缺乏事实依据,而原审法院认为园林局具有落实树木管理主体和监督养护的职责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2.园林局作为主管本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只能引起行政赔偿,原审法院将行政不作为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过错责任,判令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实属不当。3.受害人每月向港池管理办公室交纳停泊费,港池管理办公室收了费,应当对该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最起码也应向停船者提供安全的停泊场所。事故发生之处位于港池管理办公室管辖区内的泊船地段,其岸边范围内的树木应视为该部门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港池管理办公室对受害人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受害人未向法院提出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原审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违反了民事案件审理的“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二审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同时对原审所确认的事实均未有异议。2002年4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园林局随后又向江苏省高院申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3年7月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自愿达成协议,由常州市园林局第二次支付给受害人沈建英117838.98元,余款54690.98元于2004年5月1日前支付。反思政府管理

  江苏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认为,此案牵涉到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找不到所有者的情况下,这些树木就应该被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作为政府部门的常州市园林局就应该有管理树木的义务和责任。崔律师举例说,每个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有人因马路上的障碍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道路的管理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人因桥梁问题,造成了伤害,那么桥梁的管理者也要负法律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就本案发表看法认为,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颁布后,第126条规定建筑物等其他悬挂设施坠落伤人,其所有人或管理者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所涉及的树木属于国家财产,园林局作为国家园林管理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定期地对树木进行剪修、维护,也有义务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园林局的这一过错已属民事侵权行为,由于过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理应全额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吴增基教授认为,城市枯死的树枝砸伤人的事情每年都要发生两三起,但却很少有人要求赔偿。沈建英被砸伤事情看起来好像是天灾,园林局也表示不能支持她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义务负责。然而恰恰相反的是,沈建英被枯树砸伤,正反映出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管理以致酿成悲剧。受害人打这场官司,不仅仅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在于警醒城市管理者不能疏于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的一位有关负责人认为,一棵枯死的树木倒下砸伤他人,由此引起了一起历时4年并以原告胜诉的诉讼案在我省还是首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起诉讼案的发生不是一件坏事,它触及了城市管理上的一些盲点,引起了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终会提升城市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向现代化、规范化迈进。一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要产生方方面面的矛盾和不协调因素,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常常涉及管理中的多个部门,职责交叉,甚至涉及一些边缘职责,在各个执法部门之间,有时会存在着“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无序,留下了管理漏洞。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曾说过,人居环境已成为提高城市竞争力,吸引人财物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人居环境的改善,不仅意味着道路宽敞绿树成荫,还意味着一座城市管理上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这是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市民安居乐业的需要。

  据悉,在发生“无主枯树伤人”案件后,江苏南京、苏州、无锡等地政府相继对所辖园林树木及相关管理易忽视点进行了系统的排查和整顿,特别是常州市园林局专门做了一次调查并下发了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对死树、枯树、危险树做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认主归宗”。

  2001年8月18日,现年26岁的姜女士骑自行车行至郑州市桐柏北路梦园新村小区附近时,被路边树上断落下来的一根碗口粗的树枝砸成六级伤残。2003年3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女士医疗费55589元、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继续治疗费221086元。

  2003年3月27日,海口市东山镇一母女俩在市场上买东西,被大榕树断枝砸伤。镇政府、市工商局两单位因疏于履行管理职责,被法院判决给予受害人赔偿4万多元。

  2003年7月23日,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新诉北安市园林管理处树倒致人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伤人树木的管理单位北安市园林管理处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8万余元。

  2003年9月8日下午,北京市怀柔区一村民张某骑自行车路经北京市怀柔区一机煤厂时被该厂东墙外的一棵枯死杨树砸倒,后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8日晚9时死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公路局怀柔分局对该树享有所有权,其未尽妥善管理的监护职责,对张某的死亡有过错,遂判决北京市公路局怀柔分局赔偿张某妻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