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0: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控告人应某、颜某等人不服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不立案监督颜钧(化名)涉嫌侵吞村集体资金一案。7月28日上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温岭召开检察机关涉法信访案件听证会,公开复查控告人应某、颜某等的控告。类似的听证在浙江省还是首例。 2002年8月,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肖家桥村应某、颜某等人向温岭市公安局举报,称该村党支部书记颜钧利用职权侵占村集体资金11万元。温岭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后,以举报人
2003年2月,应某等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立案监督。经审查,该院认为应某等人的控告事实与查证事实有出入,于2003年4月答复应某,要求立案监督理由不成立。 应某等不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理由不成立决定,于2003年5月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控告内容调查后认为,控告反映的问题与调查事实有出入,颜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年9月作出维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监督决定的答复意见。 但应某、颜某等人不服温岭和台州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监督决定,多次向浙江省、台州市领导反映,并到有关部门上访。省和台州市领导也很重视这一信访案件,相继作了有关批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做好控告人的息访、息诉工作,经有关领导和单位批准,7月28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为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台州市和温岭市两级纪检、司法人员和控告方推荐代表等13名各界人士组成听证组,由控告方应某及其代理人陈述要求立案监督理由,再由举证方温岭市公安局负责侦查此案的办案民警和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举证说明颜钧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列举要求立案监督理由不成立的证据,最后由听证代表发表个人评议和判断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