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起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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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0:34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从6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了解到,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去年10月开始在四川、福建、湖北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着眼于解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
据悉,截至6月,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监督案件1004件,占共监督案件的93%;不同意的74件,占7%。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4件。 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 截至6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新华社大连8月6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