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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龄童状告医院遗失病历 法院判医院赔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2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7日电(李鸿光、杨金志)8岁的男孩钦钦(化名)认为医院诊疗不当,医院认为治疗过程无错但无法提供原始病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日前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儿童医院支付原告钦钦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计8.8万元。

  2002年3月,钦钦在上海市儿童医院被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同年6月22日,他因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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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腹痛到这家医院就诊,被疑为阑尾炎收治入院,作了阑尾切除术。术后,钦钦一直感到腹胀、呕吐,并有便秘等症状。4天后,他再次被送上手术台,医院做了剖腹探查,并做了肠切除术等诊疗。

  2003年5月下旬,钦钦又因腹痛到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被疑诊为肠粘连。为此,小钦钦的父母与儿童医院交涉,由儿童医院赔偿了小钦钦1.5万元,双方约定用这笔费用完结医患纠纷。两个月后,小钦钦再次感到身体不适并被送入上海市儿科医院。儿科医院确诊其为粘连性肠梗阻,并对他进行了肠粘连松解术等诊疗。

  第三次手术后,8岁的钦钦把首诊的上海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儿童医院在法庭上辩称,钦钦就诊并行阑尾炎手术及剖腹探查术是事实,但在手术中他们还发现病孩患有“美克耳憨室”及“脐尿管未闭”等病症,对他还进行了肠切除术。医院强调,他们在诊疗中无任何不当之处,只是病人在与医院交涉过程中,医院发现丢失了小钦钦的病历,才自愿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双方就此事作彻底了结。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医院方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对小钦钦损害后果无责任。儿童医院保管不力造成病历遗失,因此才自愿支付赔偿款。鉴于患者一方的医学专业知识明显处于弱势,一般不具有评判自身实际受损状况的能力,如果一味按医患双方曾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患者再行主张赔偿的权利,显然对患者不公。钦钦的病情被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并有“肠部分切除”构成了伤残,而非钦钦家长与医院协议时的“肠粘连”病情症状。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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