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人民监督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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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2:3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大连8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截至6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