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缴费也能明明白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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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3:4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周法律咨询专题:物业收费相关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读者:商品买卖一般都是明码标价,但物业管理费老是交得不明不白,我们真是苦恼。
律师:这种情况马上就可以得到改观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物业代收水电费能加收费用吗 读者:我们小区物业代收水电费,老说他们吃亏了,想加收费用。凭什么要多交钱给物业? 律师:《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物业费明码标价谁来监管 读者:物业收费明码标价确实是好事,但由哪些部门来监管呢? 律师:《规定》第4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应定期公布物业费收取情况 读者: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如何做到透明呢?律师: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区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情况;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应半年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包括:一、收取依据和标准;二、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总面积和收取情况,其中对未收取的,应列名单和注明原因;三、公共场所经营收入;四、公摊水电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五、房屋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情况。 物业可以没收装修押金吗 读者:交房时物业要求我们每户交了装修押金,现在我装修完了,物业却以种种借口拒不退还押金1800元。物业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业主装修房子时,必须与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缴纳押金。装修人履行装修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装修押金应在装修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装修项目竣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对装修人违反装修协议不予返还的装修押金,除可提取10%的管理费外,应专款储存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并入物业区域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使用。(记者张华实习生吴勇义) 咨询由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提供。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