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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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0:57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获悉,沈阳市政府刚刚出台了《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凡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六种重大疾病的沈阳特困居民,可以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 患六大疾病可申请
凡持有沈阳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患有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特困居民,都可提出救助申请。六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确实需要救助的。 持低保证、诊断书等申请 申请者需提供户口本、《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指定医院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可获3000元救助 救助资金,主要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按当年实际所用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10%-30%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患其他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民政、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小组,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系统。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王晓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