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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1:5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大连8月6日电 记者王科、裴智勇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今天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宣布:从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他强调,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去年10月开始在四川、福建、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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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行,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

  截至今年6月底,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004件,占93%;不同意的74件,占7%。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4件,占59%。四川、福建等地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行了有益尝试。

  贾春旺指出,要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三类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其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让其独立地、充分地发表意见。要高度重视和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特别是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努力使我们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做到客观公正。

  贾春旺强调,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又要注意规范化运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进程,逐步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0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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