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财产犯罪能不能不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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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7:26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邹云翔 海口持枪入室抢劫台商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龚新红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主犯因此被判死刑。(8月6日《海南日报》) 应该说,海南法院如此判决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但是综观本案的案情,抢劫中
要求废除死刑者,常常被人怀疑是一种虚伪的人道主义精神,认为这样对犯罪者的仁慈是建筑在对被害人残酷的基础上的。其实恰恰相反,我建议对财产犯罪不判处死刑,正是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考虑。理由很简单,一个手持枪械抢劫的罪犯,如果他打死被害人是死刑,不打死被害人也是死刑,罪犯很可能会毫不犹豫地扣动扳机杀人灭口;因为留下活口,并不会使自己的罪责变轻,相反却增加了被抓的可能,而打死被害人也不会增加罪责,反而给其相对的安全。 近来,我们看到很多灭门惨案的发生,罪犯们在作案时往往毫不犹豫杀害人命,笔者认为,这与我们国家对于财产犯罪中是否伤害人命不加区别地处以刑罚有关。这体现出,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将公民的生命安全作为最高的价值,侵犯生命安全的犯罪与其他不侵犯生命安全的犯罪,被施以同样刑罚,这实际上会导致轻视生命价值的结果:试想,抢劫十万元钱也是死刑,抢劫十万元外加一条人命还是死刑,那在死刑面前,人命还有多少价值呢? 将死刑留给那些穷凶极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吧,对于那些作案时尚有一念之善没有杀人、严重伤人的财产犯罪分子,留给其一条生路,也是给被害人遇到歹徒时留下了一份希望:遭遇抢劫虽无法保住财产,但虑及刑法对生命的严厉保护,歹徒们或许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给被害人留下一线生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