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必须提高揭露腐败分子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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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7:31 光明网 | |||||||||
作者:王计元 反腐败反了多年,为什么腐败现象继续呈蔓延之势呢?有的认为是体制存在缺陷,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不力;有的认为是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偏轻,难以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对腐败分子的发现率偏低,揭露出来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不少腐败分子未被揭露出来,更
一、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当前最主要的是两点,其一是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多数举报者是出于对腐败分子的义愤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举报的,并非为了得奖。但举报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有的被开除了党籍,丢掉了公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甚至判刑坐牢,如河北省的郭允光。因此,对举报有功者奖励,对有大功者重奖,不但是对他们义举的肯定,也是对他们应有的补偿。还要看到,人们的觉悟程度是不同的,有些贪污受贿的知情人,或者怕得罪人,或者怕遭到报复,或者感到事不关己,不做举报,甚至案发后连作证也不情愿。加大奖励力度,有助于调动这部分人的举报积极性。其二是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司法、纪检机关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密者严加查处,清出执法执纪机关。一旦举报人被泄露,司法、纪检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被举报的人搞打击报复,应从严从重查处。这样才能形成依靠广大群众向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增强专门机关独立发现腐败案件的能力。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字,立案侦查的腐败案件中,百分之八十来自群众的举报,有些地方甚至全部来自群众举报。笔者在深感群众是反腐败斗争主力军的同时,也为某些地方的专门机关独立发现腐败案件的能力太弱而遗憾。我国查处腐败的执法执纪部门,组织是健全的,力量是强大的。这些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协同办案,形成疏而不漏的天罗地网。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涉及犯罪的腐败案件,应请检察机关及早介入,联合办案,不要等审查终结后才移交检察机关,这样可使办案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办案的进展更加快速有效。专门机关还要善于从办案实践中不断研究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拓宽办案思路,结合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预测新的案发热点,主动深入到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通过执法监察,审计监督、专项清理等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腐败分子中,对下卖官的极有可能也是对上买官者,收受贿赂的极有可能也是对另一些人的行贿者。执法执纪机关要善于从一案入手,上查下查,左查右查,查窝案,查串案,查网状案,不断扩大战果,把“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的承诺落到实处。办案常常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其实,越是阻力大的案件,背后越有可能隐藏着更大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越有深挖细查之价值。要敢于和善于从说情、施压、恐吓、收买等阻力中发现新的线索,选准新的突破口,努力扩大办案成果。 三、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揭露本单位腐败案件的积极性。各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人和事是最熟悉的,没有他们的积极性,很多腐败案件就难以发现和查处。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抱着“不可不反,不可大反,不可真反”的态度,不去积极主动地揭露本单位的腐败案件,甚至对纪检、检察机关查处本单位的案件,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其原因,有的是本人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则是感到本单位出了问题脸上无光,怕负领导责任,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仕途。一些上级部门,对发生了腐败案件的单位,也往往不加分析地一律小会点名,大会批评,弄得单位领导灰溜溜的。今后,上级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应加以区分。凡是由上级或司法机关揭露出来的案件,应追究该单位领导失职失察的责任。如有意掩盖,则要加重处罚。凡由本单位自行揭露的案件,在查处中又能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办事,则应看作是单位领导班子原则性和战斗力强的表现,予以表扬鼓励,同时帮助他们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 只要真正调动起各级领导、广大群众和专门机关揭露腐败分子的积极性,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腐败分子就难有藏身之地,反腐败斗争就一定会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