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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百佳购物时手袋被偷 超市称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8:53 金羊网-新快报

  内有财物价值约6000元,超市称不负责律师表示,商场应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

  新快报讯(记者 保罗)5日晚上9时许,顾客邓小姐在天河北百佳超市购物时手袋被盗,因现场未被超市监控录像摄入,随后接警的天河区警方未能取到有效证据。而百佳超市当日当值保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是公共场所,每月该超市发生顾客购物丢包的案例都会有数起,顾客购物同时要保护好自己的物品,超市并不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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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邓小姐介绍,5日晚9时许,她带3岁的女儿到天河北百佳超市购物,在该超市3楼,邓小姐将女儿和手袋放在购物车上推行,就在她向服务员咨询时,便发现手袋丢失。邓小姐说,手袋里有800元现金、手机和MP3各一个,价值近5000元,还有四张银行卡。邓小姐当即向商场工作人员求助,商场工作人员表示,丢包现场没有录像,于是展开搜索,10多分钟后邓小姐报警,接警的天河区警方到场调查,由于超市没有录像记录,警方未获得有效证据。

  记者采访了该超市当值保安张先生,张先生称商场是公共场所,顾客要保护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该超市每月都会发生几起顾客丢包案例。超市在收银的地方装有监控录像,但并不适合在所有的地方都装录像,虽然出口有两个,但保安不能对出入顾客进行检查。张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以往顾客手袋被盗案例,案发后超市清场时,工作人员有时会发现丢弃的包,但此次还没发现。

  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吴主任,吴主任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顾客邓小姐在商场购物手袋被盗,超市未能提供安全的场所,应对顾客失窃负责。(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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