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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坟风波:怀疑私藏尸体 林甸民政局与村民各执一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9:31 生活报

  引 言

  今年2月,林甸县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县三合乡建国村村民靳友对死去的老母亲实施了土葬,然而当林甸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扒开靳家的坟后,却发现里面只有一个死者的牌位。靳家认为林甸县民政局的行为给家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并就此提起诉讼,但遭驳回。而林甸县民政局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靳家对死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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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火化,并怀疑靳家私藏了尸体,至今双方各执一词。7月26日,记者来到林甸县进行了采访。

  按老人遗言骨灰撒在公路旁

  7月26日,记者来到了林甸县三合乡建国村。68岁的靳友提起扒坟的事,气愤地告诉记者:“我母亲病故时已经98岁了,一辈子干净利落、为人善良,提起我母亲来,村里没人不说老太太好的,没想到死了之后,竟被人扒了坟。母亲在地下无法瞑目呀!”

  据靳友介绍,今年1月23日,他母亲病故,晚上到村会计马某那里开了死亡证明。次日家人将尸体拉到林甸县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由靳友和家人装入红布袋内,带到林甸县林甸镇西城外的无人处,撒到公路的北侧,随后靳友将空棺木运到家里的墓地和其父亲棺木合葬在一起。靳友解释说,他们这样做是因其母亲生前留有遗言:“我一辈子爱干净,死后尸体火化,骨灰撒掉,棺木内只放我的牌位,我不喜欢棺木里放骨灰,不干净。”据靳友称,2月9日下午,村干部来到靳家,要看靳母死后火化收据。靳友当时将火化收据交给他们,随后村干部将收据拿走。2月10日,乡民政助理张某到靳家要看火化收据,靳友又从村干部那里要回火化收据。据靳友介绍,张助理看后表示:“有火化收据,明天(我)向(林甸)县民政局汇报。”

  靳家认为乡民政助理看完了,此事就算结束了,也没有认真保存火化收据,结果将收据丢失。

  扒坟:只挖出死者牌位

  2月28日,靳家接到林甸县民政局通知,要靳家扒坟,称有人举报他家老人未按要求火化。遭靳家拒绝。3月18日,林甸县民政局再次下达让靳家扒坟的通知,但靳家人认为自己已经火化了老人的尸体,再次拒绝。

  3月19日,县民政局、县殡仪馆稽察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三合乡派出所等部门几十人,直接来到靳友母亲坟地准备扒坟,被靳家人发现并进行了阻拦,结果坟没有扒成。据靳友介绍,从这一天起,林甸县殡仪馆两台车轮流倒班守在靳母坟前,而他也派自己五个儿子轮流守在那儿,就这样双方僵持了18天。

  4月5日上午,林甸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和三合乡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土地助理、村治安员希望靳家与林甸县殡仪馆达成扒坟协议,以便尽快解决此事。但靳友不同意,怕协议签订后,日后林甸县殡仪馆不履行协议,提出要与林甸县民政局达成协议,并提出:“如扒出(老人)尸体我受法律制裁,赔偿(林甸县)民政(局)的经济损失;如扒不出来尸体,(林甸县)民政(局)赔偿我20万元。”靳友称,当时林甸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吕富春同意了靳家的要求,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可协议达成后原件被林甸县民政局拿走,并不允许靳家人复印。

  4月6日9时,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村委会、派出所和县殡仪馆一行六十余人,在靳家人的注视下开始正式扒坟。十几分钟后,坟地被扒开,棺木内没有尸体,只有靳母的牌位。据靳友介绍,看到这种情况后,扒坟的人随后都走掉了,是他带着儿孙将坟墓重新修上的。

  靳家要求民政局给付精神抚慰金

  “这件事发生后,对我的影响太大了。在民政局组织人扒坟的当日,我妻子由于受到惊吓和过于气愤而休克,被送到县医院进行抢救。因为这事,我五个孙子一周没有上学,因为在学校里同学都拿这事开玩笑。我所在的建国村是一个一千多人的村庄,村里人那段时间见我就问‘咋整的,祖坟咋还让人给扒了’,弄得我在村里都抬不起头。扒坟事件发生以来,我多次找民政局,可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县民政局的做法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我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

  7月13日,靳友向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天之后,法院驳回了其讼诉请求,理由是,靳友打的是行政官司,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靳友应先找行政部门做出行政裁决,如对行政裁决不服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靳友于7月20日向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提出三点请求:“一、在我居住的建国村范围内消除影响;二、要求(林甸县)民政局有关领导到我家登门口头赔礼道歉;三、赔偿经济损失修墓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000元;四、赔偿精神抚慰金。”靳友表示,如果林甸县人民政府的答复不令其满意,他将状告县政府。

  8月5日,靳友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林甸县王副县长已将他的申请转交给县法制科,他去法制科问过情况,法制科同志称此事还在调查中。

  民政局:正在查找尸体下落

  7月27日,记者来到林甸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吕富春告诉记者,他们在今年2月初接到了群众举报,说靳友的母亲死后没有火化,而是进行了土葬,因此他们就与建国村村干部沟通,并派乡民政助理去了解情况。村干部看过收据后,发现其并不是正规的发票,只是张白条。本打算进行复印,可靳家人第二天就把收条要回去了。看过靳家老人收据的民政助理和村干部回来反映,靳家出具的收据字迹模糊,尤其在署名处有涂改的痕迹。

  于是,林甸县民政局到县殡仪馆查找底案,可底案上也没有靳家老人进行火化的登记。于是,他们才下达了令靳家扒坟的通知,要对尸体重新火化。对只从坟墓里扒出了牌位,吕股长解释说,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靳家已将老人的尸体火化了,他们将继续追查老人的尸体。至于靳家人提到的协议,吕股长表示,县民政局并没有同意靳家的要求。

  采访中,邻村村民张安军告诉记者,林甸县殡仪馆以前给火化尸体开的都是白条,然后给记者出具了一张其妻子死后火化的白条收据,记者看到其妻的火化日期为2004年1月18日,与靳母火化日期只差6天。记者到林甸县殡仪馆了解情况,发现收据已改成了正规的票据。村民告诉记者,是在出了靳家扒坟事件后,殡仪馆才改成了正规的收据。

  火化之后还可土葬?

  当记者向吕股长了解火化之后村民是否可以再进行土葬时,吕股长告诉记者,根据2002年林甸县民政局制订的殡葬管理规定,按照当地的风俗,林甸县目前只是严格执行对死者实施火化的要求,并没有禁止火化后再土葬,因为移风易俗需要一个过程,县民政局现在的做法还主要是推行火化,向村民灌输火化的观念,因此在林甸县当地,火化后再进行土葬是允许的。

  火化之后还可土葬,这样的规定合法吗?8月5日,记者找到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杨渊沛对林甸县民政局的做法给予了否定。他告诉记者,2000年4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因此,禁止任何形式的二次土葬,林甸县民政局的做法与省里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即使对乡村的公共墓地,省殡葬管理规定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可采访时,记者在林甸县三合乡建国村的墓地看到,该村2000余平方米的草甸上立着大大小小坟堆二三十座,村民在对尸体进行火化之后,都要再进行土葬。而且墓地的大小已不局限于不得超过1平方米和3平方米的规定,有些坟包已有五六平方米。(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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