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两不找”合同为由拒缴纳公积金有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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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1:02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昨日,市民赵先生来电反映,单位凭以前和他们职工签的“两不找”合同为由,拒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使职工和单位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也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不知道单位这样做是否有理。 1999年,赵先生所在工作单位烟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定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单位给职工缴纳“三金”,职工可以自谋职业,但从今以后不能再找单位要求什么待遇问题
2003年,单位更名为富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赵先生原来签定的“两不找”合同被废止了,需要再签定一份内容相似的合同。赵先生当时本不想签,可单位对其说,凡不签的,单位就认为是自动离职或按下岗处理,为此,赵先生又和单位签了“两不找”合同,这次,赵先生直接给单位签到60岁,赵先生当时刚好52岁,合同期限8年,合同到期时,赵先生正好到退休年龄。 赵先生去年购房时,才知道单位公积金只给他缴到1998年7月,以后就停缴了,可这些赵先生都不知道,赵先生认为单位欺骗了他,当他找到单位时,单位认为双方有“两不找”合同,这种事不再受理。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的何玉海律师认为,赵先生给单位签的“两不找”合同,只是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双方认可,应该没有问题,但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单位这样做是欠妥的。赵先生和单位只要不解除劳动关系,他就应该享有现有单位职工享有的所有待遇。关于赵先生的同事代他签定“两不找”合同,赵先生可以认为无效,法律规定,没有当事人明确的书面委托书时,任何人不能代其签字,签者无效。(记者李京兰实习生肖静)责任编辑:张涛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