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青岛市关于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5:25 青岛新闻网

  关于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04年7月10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领域(含医疗器械,下同)的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举
每月免费发450条短信 工作與生活如何大不同
周旋于几个男人间的她 七夕钻石男女靓丽比拼
报,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和医疗器械案件。

  第三条受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范围: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药品的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被举报的医疗器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四)经营、使用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五)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六)经营、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七)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

  第四条对举报案件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青岛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六条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认定违法事实真实、清楚,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的级别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案值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级举报按货值5~6%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3~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或者大案要案,包括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已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一级举报按货值4~5%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2~3%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1~2%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在举报的案件结案后,填写《青岛市打击假劣药品举报奖励金申请表》。报经批准后,由立案部门负责兑现,并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取奖金通知。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个人独立举报的,奖金归举报者本人所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联名者共享。

  第十条多人举报同一案件,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向立案部门举报时间的先后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身份,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到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审验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有专人负责,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奖励专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核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药品稽查机构为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认真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投诉举报电话:2899050、2899051、2899052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