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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法征询市民意见 重点在是否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7:26 新华网

  “机动车负全责”听您意见本报归纳出20个热点议题从今天开始至8月15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的重点是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本报归纳出征求意见稿中的20个热点议题,供您提意见时参考。这次征求意见之后,还要举行立法听证会,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然后报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热点议题1交通事故也有无责任者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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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无责任”是此次修改后加上的。您是否认为应该再明确责任界限?热点议题2事故无法查清时机动车负全责第六十九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提示: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看法?您是否认为机动车有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的情况?热点议题3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者赔偿第七十条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提示:您对“意外”的界定有什么需要明确的吗?热点议题4行人不走人行道罚10元第七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提示:以上在行人中常见的行为,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否能起到有效制止作用?热点议题5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罚20元第八十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二)乘车人向外抛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三)乘车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提示:对于以上行为,您是否对执法的落实情况有自己的建议?热点议题6行人进入高速路罚50元第八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乘坐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六)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七)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紧急情况乘车人不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提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极大地妨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您对这样的行为给予这样的处罚有异议吗?热点议题7在居民院内不避行人罚司机50元第八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提示:在单位院内或者居民小区里发生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事,谁来进行处罚?热点议题8边开车边打电话罚款200元第九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提示:您是否认为这在检查、认定和保证执行上有难度?是否认为有必要确定驾驶者一天中的总驾驶时间?以及是否应确定车辆应有记录和监测驾驶时间的装置?热点议题9超低速行驶罚款200元第九十九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三)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十一)二轮摩托车载人的。提示:您认为以上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是否能保证道路畅通?热点议题10交通管制提前3日公告第三十六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提示:对这个时间的规定从最早的15天到7天,现在提前到3天。这个提前的时间期限是否能满足您安排行驶路线的需求?

  热点议题11

  不注销报废车就不能买新车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提示:如果您想把自己有20年历史的老爷车保留下来,同时想购买一辆新车,您该怎么办?这条规定是否让您对自己的这个爱好打了折扣?热点议题12

  调换交通信号应提前公告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提示:很多人即使是老司机,对北京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它的变化情况也并不是了如指掌。您是否认为此条规定是市民了解北京市交通标志的有效条款?热点议题13

  停车位不得随意占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提示:停车位是北京200多万辆机动车车主的一块心病,尤其是私车车主,大街上、小区里到处找车位的感觉很令人头疼。您是否觉得这一条款可以涵盖对小区内停车问题的规定?热点议题14

  货车大客车靠右走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大客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提示:同类车只能在一条车道行驶,您认为行车速度是否会受影响?热点议题15

  新手不得在快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提示:对于新手在道路上的行驶问题,最早的规定是新手只能靠右行驶;现在比以前的规定“退”了一步,只是不能上快行道。假如您是新手,您对此条规定有什么意见?热点议题16

  新手走快车道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三)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提示:如果你是新手,你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热点议题17

  机动车行驶速度有限制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二)铰接式客车、电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60公里;(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四轮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提示:假如您经常驾车在路上行驶,您通常的驾驶速度是多少?您认为这个速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道路的安全畅通?热点议题18

  公交车单排依次进站

  第四十九条 公共电、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提示:您是否担心这一条规定会再现公共汽车大排队现象?热点议题19

  骑自行车可以带儿童

  第五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下车推行,并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提示:您对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限制有什么意见吗?热点议题

  乘车人不得与司机交谈

  第五十五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有与驾驶人闲谈、嬉闹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提示:对于大多数乘坐机动车尤其是小轿车的人来说,和驾驶者聊天已经习以为常。如果您是乘车人,遇到这两种情况,您对该规定有何看法?如果您是驾驶者,您又是如何看待这一规定?(记者姜新菊)

  特别提示

  目的:使法规内容更贴近实际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人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一方面是集思广益,使法规的内容更贴近实际,更科学可行,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把立法的过程变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过程,通过充分、广泛的讨论,使人们了解立法的意图,为法规通过后的实施打下一个坚实的民意基础。渠道:电邮、电话、网上留言

  征求意见稿在8月7日的《北京日报》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www.bjrd.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上全文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意见征集组,设热线电话、征集意见电子信箱和网上留言板,市民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发表意见。

  热线电话接入号:65291919 83559908 开通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征集意见电子信箱:zjyj@bjrd.gov.cn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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