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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改地方性法规 营造宽松环境关注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8:4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 见习记者 郭燕群 李沛

  之后,广西继续对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据悉,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广西第二批修改的法规有12件通过了审批。这次的修改立足行政许可法,给企业和单位更大的自主性,一些行业的准入门槛也被降低;同时,新法规对公共安全也有所关注

  “审批”改“备案”今后办证不再“跑断腿”

  法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共修改了8处,取消了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发包施工需要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制度,并将一些建设工程的“审批”改为“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改动了3处。

  解读过去,不少去申请过行政许可的人都深有体会:办理一项审批,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往往“跑断了腿”,审批还没“跑”下来。2002年,玉林市一位65岁老人,为筹建一个花木市场,在10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报审批。如果每跑一个办事窗口以“次”来计算,老人在市场开业之前就整整“跑”了86次,才把这个小小的花木市场的审批“跑”下来。

  这次法规修改,继续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老百姓办证审批再也不用受这样的委屈。体现在:在修改的12项地方性法规中,大部分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

  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按照原来的规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今条例修改后,把“审批”改为了“备案”。

  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来规定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修改后,将其中的“经审查批准”修改为“合法”。

  专家说,“审批”和“备案”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审批”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才可以生效进而“有作为”,而“备案”只要“告知”有关部门即可。

  有利也有弊取消楼盘综合验收有争议

  法规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共改动13处,其中第二十五条的修改引起争议。

  解读原来的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而综合验收内容不但包括新小区的规划设计,还有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等。条例经修改后,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就可以交付使用。

  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助理调研员谢剑虹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切合现实情况的,但有利有弊。目前,许多楼盘的开发都分成一期、二期甚至三期等过程进行开发,如果要等综合验收结束才能交房使用,时间需要3~5年,这对房地产商和业主都是不利的。新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以交付使用,符合房地产业的实际。

  不过,他告诉记者,本次修改的最大争议也在于此项改变。一些地市的主管部门都希望保留综合验收,这样对房地产的管理比较有利,更能保证购房者的权利。他们认为,取消综合验收,只有单项竣工验收,房地产商可能会在小区的其他配套设施如绿化、道路、排水、照明、公共设施等“做手脚”,极易导致业主和房地产商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上的纠纷。

  谢剑虹表示,职能部门将针对这一新变化,加强开发项目的管理,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动态管理,保证业主的权益。

  关注公共安全防雷装置不得乱安装

  法规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有8处改动。

  解读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廖桂奇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修改除了消除一些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地方外,主要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强化了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的管理。

  例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来规定,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作。法规修改后,这一款被删去,此后建设部门不再有资格颁发此类证书。

  施工单位只有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才能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另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删去“会同有关部门”。廖桂奇认为,修改后的法规强调气象主管部门对各类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主体资格,更科学规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广西雷电发生次数已有1.5万次(点),造成21人死亡,56人受伤。廖认为,安装避雷装置可以有效防雷,但许多地方避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存在不少问题。新法规突出了对避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问题,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关注。

  降低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搞外贸更方便

  法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有5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一项改动是取消了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资格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删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每年接受审核的规定。

  解读“以往像我们这样的民营科技企业要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不仅有门槛上的限制,而且报批也得花上几个月的时间。”南宁市高新区一家民营企业主的老总说。据悉,据有关规定,以前民营企业要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受到“必须有三百万注册资金,并达到一定的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修改后的表述说明,今后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有资金,无论资金多少,规模多大,只要符合投资国当地的相关规定要求,就可以参与到对外经营活动中。这既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也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外面”的市场信息。

  经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也进一步降低了进入房地产业的门槛。该条例规定,只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而在以前,这些数目更大,门槛更高。记者还了解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表示“欢迎”。这一款原来规定,开发企业的资质年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现在删去这一规定,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年年接受审核”。

  注重“事后监督”防空洞民用报批简单化

  法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修改了7处。分别对地下防空洞的施工图纸、防空洞的竣工验收、在防空洞洞口附近修建建筑以及防空洞的平时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解读当企业、单位或个人平时要用地下防空洞来做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街、地下仓库等用的时候,按照以前的规定,使用前需要报批相关主管部门。据了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同城建、国土、规划、人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都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地下防空洞作为民用之前,必须得要“淌”过这么多部门的“辖区”。

  “法规修改后,防空洞采取‘谁使用,谁投资,谁管理’的方法,但是防空洞的结构不能改造,改造还是必须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批准。”自治区人防办有关负责人说。同时,防空洞附近的建设项目,建设之前也不再需要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同意,只要自觉采取防倒塌措施即可;民用建筑项目建设防空洞的施工图纸也不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不需要审核的还有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

  据了解,实行《行政许可法》后,法规中的许多“可管可不管”的事情,现在通过由企业自律或中介机构来解决,有关部门则采取事后监督的措施,如果日后企业违反规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纠正。

  作者:郭燕群 李沛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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