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未嫁求职遭拒谁更该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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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8:52 新桂网 | |||||||||
30岁了还没找到如意郎君,已经很让广西南宁市的李女士着急了。但近日在找工作的时候,又于没结婚没有被录用,被拒的理由是如果结婚生子会影响招聘单位的利益(据《南国早报》8月8日报道)。 由于目前就业市场中,招聘方的选择余地大,对于未婚年轻女性来说,往往在招聘时被拒,即使有些可能被录用,招聘方也往往会对这些女性提出“不准怀孕”等“霸王条款”
招聘单位的这些做法,确实明显有违法律精神,是对妇女的歧视,造成了应聘者在择业机会上的不平等。但是,仅仅靠法律硬性规定对女性在就业时的权益进行保护,或者急着对招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歧视女性的行为进行惩处,我认为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女性就业难问题。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因此在女职工生育时,就会给招聘单位造成影响和损失。 要知道,招聘单位不是“慈善机构”,人家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聘请雇员是来工作,是要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是要看到经济效益的。正象那位总经理对李女士所说的“但你已经30岁了,一两年内可能就要结婚,然后生小孩,请产假,也就是说公司刚把你培养出来,你就要请假,我又得再请人来做你的工作,因此我不得不为公司的利益着想”。而对于女性就业问题等社会效益,显然不是招聘单位首先考虑的问题。“三十未嫁,招聘遭拒”现象的普遍存在,实际上更应当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此现象的反思。因为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但是女职工毕竟会给单位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那么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护呢?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关键不在于要强制用人单位做什么,而应当是要着重解决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要为招聘女性就业的单位做什么”的问题。因为妇女就业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也应当是政府和社会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能仅仅是把希望寄托在用人单位。 所以,我想,如果我们的政府和整个社会能够建立起一种对解决女性就业的单位进行补偿(可是政策、也可是经济等)机制,让接收女性就业的单位的利益不吃亏,让用人单位能从解决妇女就业中尝到甜头,心甘情愿地接收女性就业,那么妇女就业也就能不再尴尬了。 作者:何向东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