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折小偷腿构成故意伤害一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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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9:1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9日消息:保安人员王某在捉“小偷”时,将“小偷”打成轻伤。日前,王某被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今年1月1日19时许,在青浦区一建材市场做保安的王某听说有小偷,即从床边拿起一根备用的白铁管赶到现场,堵住正欲离开的小偷张某。
张向外逃窜,王某紧紧追赶,追到与张平行的位置,用手中的白铁管朝张的小腿横扫过去,张挨打后即停了下来,王一边教训张,一边又用铁管朝张的另一条小腿打去,张倒在地上痛苦地直叫:“别打了,腿要打断了!”王某见张倒在地上走不了了,打电话报了警。经鉴定,张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王某到案后交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青浦区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5月31日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和辩护人均认为作为保安人员抓小偷是履行维护安全职责,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目的是想制服小偷,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本案中,当王某至盗窃现场时,小偷张某即逃离现场,此时财产性侵害已不存在。王在追上张某并用白铁管击打对方后,在张已停下的情况下,王又用白铁管击打对方,故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且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