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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贪官量刑不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15:13 法制晚报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也有可能判死刑 但很多著名贪官免于一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4日对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判决。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 方仁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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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3年除了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以及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因受 贿、贪污罪被判处死刑以外,其他“著名贪官”几乎都免于一死。与上世纪90年代前期相比,死刑运用在不断减少,而贪污 受贿的数额却是屡屡被刷新。那么贪官到底贪污多少才会“人头落地”?

  现象

  贪数百万

  判有期的很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同样的罪行,根据法律却可能得到三种几乎有天壤之别的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死刑也有缓刑和“斩 立决”之分,对于前者而言,死缓不死,几成定式)。被告人的命运很可能就系于法官的一念之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肖中华教授介绍说,刑法的规定基本沿用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定》的立法模式,只是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了。刑法修改时对于贪污罪的法定 刑配置问题并没有什么争议,但在实践中确实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死刑。 但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从理论上讲,个人贪污1 0万元判处死刑也是可能的,但实践中个人贪污数百万元却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的现象很普遍。

  同一地区

  量刑不统一

  肖中华说,我国地域十分广阔,经济发展状况也相差很大,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法官的量刑可能会因此不尽相同。但是,如果在同一个地区,面对情节基本相同的犯罪,却因为法院的不同而导致判决大相 径庭,这就很不正常了。

  措施

  量刑指南

  限制自由裁量权

  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 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最迟到今年年底,上海有关刑罚量刑的指导性规则也将出台。届时,司法操作过程中量刑失轻失重 的问题将会改观。

  肖中华指出,法律的明确性也只能是相对的,不管如何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重要的是立 法应让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低到最小程度,在一个地区制定出类似于“量刑指南”的规范很有必要。

  根本之道

  设计出防贪机制

  许多媒体呼吁,应该重新找回“重刑主义”的刑法理念。

  肖中华认为,实际上,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是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 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之范围,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员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 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同样认为大贪未必一定“人头落地”。他说,经济类犯罪应该用经济的手段予以解 决,及时追缴、没收贪污受贿的财产,挽回经济损失应该是第一位的。他举例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罪的 最高刑罚仅仅是8年徒刑,但是那里的贪污受贿案件却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宽松而层出不穷;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没有死刑,但是 香港特区政府的廉洁举世闻名。“所以,治理贪污受贿,法律只是最后的选择,其力量是有限的,只有认识到法律的有限性, 才可能真正从制度上设计出更好的防止贪污腐败案件发生的机制,这同时也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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