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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四大问题亟须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5: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这也就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必须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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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志,由“权力问责”为主转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态势已基本形成。从近期对重庆开县井喷、北京密云踩踏、吉林火灾、阜阳劣质奶粉等事件的责任追究中,可以明确看出,“官员问责”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

  但是,实际操作中的“官员问责”制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过渡。存在着以下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问责的前提。在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过多集中于一把手的实际情况下,单就某一个官员而言,在“问责”中,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现在还是粗线条的。同样,该问哪个官员的责?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责、权、利不清晰,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打折扣。

  二是责问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官员的问责上,需要有对其有权问责的部门来问责,如,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但就目前看来,“官员问责”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这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三是“问何种责任”的问题没有落实,出现行政责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现象。对官员的问责,实际上有三个互相关联但又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也没能积极跟进。

  四是问责的范围太窄,起不到预防效果。就目前情况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仅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至今尚未纳入问责范畴。如,重点工程“豆腐渣”、行政违法泛滥成灾等,其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事故。据《时事报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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