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集交通法意见 "机动车负全责"遭到质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5:18 东方网 | ||||||||||
市民普遍比较关注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对该条款发表意见的市民占一半以上。 但也有市民认为,第69条规定得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据悉,在7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也是这个条款,曾遭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疑。 关于自行车载人 针对第53条第6款“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有市民提出,6岁到12岁儿童不允许自己骑车,也不允许用自行车载,这样他们就无法利用自行车出行,允许自行车载人的年龄应当由“学龄前儿童”提高到“小学生”。还有些市民提出,考虑到居民的出行方便,应当允许自行车载人。但也有的市民认为,为了确保安全,自行车不应当载人。 关于公交车进站 一些市民提出,当有大量公共汽车进站时,会占用很长的非机动车道,迫使非机动车驶到机动车道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目前的站台设置过于拥挤,不利于执行征求意见稿中顺序进站的规定。应当将各路公交车的站台适当拉开距离,便于公交车顺利进出站。 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是否得当成为市民热烈讨论的话题。有些市民提出,有些处罚设置不合理,如行人不走过街设施罚10元,没有考虑到老人、小孩、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过街;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处罚过轻,如行人进入高速路罚款50元、不走人行横道罚款10元等,起不到强化交通守法意识和惩戒的作用;对汽车闯红灯的处罚应当更加严格等等。 昨天还有市民提出新的建议,如应当在法规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害的善后处理程序;取消对小排量汽车在部分道路上的通行限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