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乘客索赔应找过错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5:54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马琳报道昨日本报《“咣”!公交车乘客摔离座位》一文见报后,当日,出事公交车所属的鞍山通达巴士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乘客所受的伤,责任不在他们。 昨日,管辖13路公交车的鞍山通达巴士有限公司经理赵殿刚告诉记者,事发时间确为前日上午9时许,但情况不像伤者所说是两辆车相向相撞。记者从事后赶到现场的公交公司安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对此作出法律解释,“首先伤者有权向责任方包括翻斗车和公交部门提出索赔,公交部门有义务保护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制和无条件的。如果公交方面没有重大过失和故意造成事故,对于他们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公交方面是无责任一方。至于索赔,要等到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之后,由过错一方来承担。”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一般出现此类交通肇事,索赔事宜由伤者出具院方的收据,然后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到鞍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理索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 |||||||||